信息名稱: | 關于進一步做好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1-05-2014-0006-1 | 生成日期: | 2014-03-07 | 發文機構: |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國教督辦〔2014〕5號 | 信息類別: | 基礎教育 | ||
內容概述: | 2012年教育部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后,各地積極落實有關要求,研究出臺省級實施辦法,扎實開展督導評估工作,為推進全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實現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做好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進行通知。 |
國教督辦〔20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2012年教育部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后,各地積極落實有關要求,研究出臺省級實施辦法,扎實開展督導評估工作,為推進全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實現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目標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做好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督導評估的對象和范圍
1.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對象以教育部與各?。▍^、市)(以下簡稱?。┖炗喌摹蛾P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備忘錄》上所列縣級單位為準。經民政部批準新增設和更名的縣級單位(以下簡稱縣),可做相應更改。
2.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范圍,除《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外,還應包括轄區內的直屬中小學、未納入備忘錄的開發區等部門和單位舉辦的中小學。對于因新建或即將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級建制不全的學校,在計算差異系數時可按現有年級數與當地相應小學和初中學制年數的比例,對各項指標數據進行折算。對于少數地區存在的小學附設幼兒班、初中附設小學班、高中或中職附設初中班的情況,可按照《暫行辦法》附件說明中第五條規定,做相應比例的拆分。
3.不得將小規模學校在教育事業統計中隨意變更為教學點。
二、進一步完善督導評估體系
1.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督導評估體系中,核心指標應重點以義務教育學校資源配置為主,以單項具體指標為主,以量化指標為主。省級制定的督導評估標準,不論是以分數設定標準,還是以達標指標個數設定標準,均應參照國家相關要求設定嚴格的單項指標標準。
2.縣級人民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督導評估體系中,應保持《暫行辦法》規定的四個一級指標內容及分值,省級增加指標不宜過多。各單項指標的評估標準和評分細則應從嚴掌握。
3.未完成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任務、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不達標、三個增長近三年中有兩年存在不達標情況、教育系統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違紀違規事件的縣不得申報,實行一票否決。同時與當地小升初工作情況掛鉤。
4.公眾滿意度調查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要求進行,調查內容應集中體現《暫行辦法》中規定的5個方面,調查的對象、數量和比例也應做到相關要求。調查工作應由省級督導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進行,不得由縣級實施操作。滿意度低于85%的縣不得申報。
三、進一步規范督導評估申報材料和數據的使用
1.申請認定的縣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關于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相關政策文件匯編,只需上報電子版(包括文頭和文號,用PDF格式)。
2.各省上報的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封面)需加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部門的公章。
3.義務教育學校辦學基本標準、差異系數、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生師比、鞏固率等評估指標中所使用的數據,均以教育事業統計數據為準。
四、進一步完善督導評估相關工作制度
1.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省級教育督導部門對申報縣進行督導評估前,應利用省級媒體進行公告,并對督導評估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建立監測與復查制度。每年組織對全國所有縣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動態掌握均衡發展工作進展情況,指導推進未達標縣改進工作,依據監測結果對已認定縣進行復查。對小學差異系數大于0.60、初中差異系數大于0.50的已認定縣,將及時予以警示;對小學差異系數大于0.65、初中差異系數大于0.55的已認定縣,撤銷其原有認定稱號。
3.建立整改制度。國家組織實地督導檢查后三個月內,各省向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上報整改情況。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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